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行申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吴江辉,该区区长。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其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云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赣7101行初379号行政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赣71行终2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是被申请人干涉测绘公司制作的。原审判决遗漏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公租房只有产权调换继续承租。被申请人在没有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没有得到保障。请求对公租房依法依规实行产权置换并保障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权益,依法依规给予再审申请人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补偿、最低生活保障过渡费等损失补偿,并先予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院认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和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安置补偿房屋(示范文本)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91号)中的《关于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以及案涉《青云谱区十字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明确规定,对于征收单位自管非住宅的补偿,涉及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且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原审第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划拨工业用地上的单位直管非住宅,且没有合法报建手续和产权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洪府(青云谱)征偿字〔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案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就案涉房屋出具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测量表》,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即原审第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该测量表系伪造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进福
审判员  陈雯雯
审判员  谢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