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章小玲,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长青国贸长青楼M楼M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974。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章小玲、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小玲、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黄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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