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245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平,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974。
法定代表人:胡循忠。
原告***诉被告***、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刘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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