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5826229-7。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江监狱,,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朱港农场

法定代表人:叶敏,该监狱监狱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赣江监狱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新昌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洪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赣民申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2)洪民再指字第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新民指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2012)新昌执字第04号中的申请执行人***是以(2012)洪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判决书被(2012)赣民申字第420号民事裁定再审,经(2012)洪民再指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重审作出(2013)新民指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故本案现无执行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执恢1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张小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