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电力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38号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96719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饶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6363728B。
法定代表人:孙饶平。
江西省电力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上饶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饶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电力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277009.5元,逾期利息2737805.1元以及合同之外其他费用1483762.4元,以上合计7498577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上饶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未予以支付。经查,上饶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