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4破申3号
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镇瓜山工业园黄台博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1757X。
法定代表人:李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保,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瀛洲乡瀛洲中学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9413378XF。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东南建筑公司)以被申请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昌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绩溪昌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通知绩溪昌泰公司。后绩溪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拥有位于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的商业用地共计180亩,该地块价值远超过公司负债,故不存在宣告破产的情形。
本院查明:绩溪昌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瀛洲乡。2019年7月18日,江西东南建筑公司诉绩溪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判决,解除江西东南建筑公司与绩溪昌泰公司签订的《龙川和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绩溪昌泰公司支付江西东南建筑公司工程款10026559.3元、利息8475496.93元以及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江西东南建筑公司就龙川和园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002655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绩溪昌泰公司未按期履行,江西东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至今未受清偿。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绩溪昌泰公司均未按期履行。上述两个案件所涉标的额为5600余万元。
另查明,位于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龙川村的绩国用(2013)第45号及绩国用(2013)第455号地块使用权人为绩溪昌泰公司,目前均已处于查封状态。
本院认为,江西东南建筑公司诉绩溪昌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生效后,绩溪昌泰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绩溪昌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拥有位于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的商业用地共计180亩且该地块价值远超过公司负债,但经本院强制执行,绩溪昌泰公司仍未能进行清偿,依法应当认定绩溪昌泰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江西东南建筑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绩溪昌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从文
审判员  胡永辉
审判员  王晓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转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