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4执74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镇瓜山工业园黄台博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175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瀛洲乡瀛洲中学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9413378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皖18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14日,因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现已受理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824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辉
审判员*超
审判员高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