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生,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华,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1757X。
法定代表人:李小文,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50000元。申请人已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