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1757X。
法定代表人:李小文。
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37582X9。
法定代表人:王岗。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680万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未执行680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全明
审 判 员 宋海辉
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梓铫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1757X。
法定代表人:李小文。
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37582X9。
法定代表人:王岗。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680万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未执行680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全明
审 判 员 宋海辉
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梓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