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1469号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81020。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向飞,男,进贤县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伟峰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 巍
书 记 员 周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