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强力管桩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4执异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强力管桩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管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南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孔庆亮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故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适用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查明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财产混同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孔庆亮已被列为在逃人员,故本院无法确定其现在何处,且通过东南实业公司所提供的电话与地址均无法与孔庆亮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的送达,本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对尚未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故本院对东南实业公司提出的追加孔庆亮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不再予以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东南实业公司与强力管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强力管桩公司坐落在进贤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进国用(2015)第0435号、进房字第GF061283-061296、061288、061289号),因属于轮候查封,故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强力管桩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赣0124执6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强力管桩公司于2011年6月7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孔庆亮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东南实业公司提供的孔庆亮的住所地发送异议申请书,邮件显示未妥投退回,且根据进贤县公安局所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显示被执行人孔庆亮已被列为在逃人员。
终结(2020)赣0124执异35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先爱 审 判 员 付南平 审 判 员 黄定国
法官助理 饶 浩 书 记 员 胡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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