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81020。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6883719。
法定代表人:郑宝满,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54.64万元,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有钢结构等财产,本院已另案移送破产审查并已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将将予以处置,本案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54.64万元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伟   平
审判员 左禄山审判员王爱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