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81020。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6883719。
法定代表人:郑宝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27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32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伟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