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9执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巿安福县江南堤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954LU8H(以下简称恒荣建筑安福分公司)。
代表人:付超,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巿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81020(以下简称东南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05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福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钟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