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537号
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才勇,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H。
法定代表人:郑宝满,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标的拍卖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标的拍卖款,以546458.12元为限(工程款537285.12元、诉讼费91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湾
人民陪审员 李育芳
人民陪审员 杨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