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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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7民初1538号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进贤县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甘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才勇,系原告公司业务员。
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才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钢结构工程款1277463元(已付工程款49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金溪县枫山工业园区钢架钢棚承包给原告,钢结构工程按220元/m2计算,钢结构面积经金溪县人民法院评估为5806.65m2,按照原告完成工程量即220×5806.65=127746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做事。至今,被告未付工程款。
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金溪县枫山工业园区钢架钢棚承包给原告,钢结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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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按220元/m2计算,钢结构面积经金溪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为5806.65m2,即工程价款1277463元(220元/m2×5806.65m2)。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做事,但未完工。因该工程未完工,经法庭向原告释明工程款事宜,原告明确表示同意按评估面积的工程款1277463元的80%计算工程款数额,即1021970.4元(1277463元×80%)。被告已支付货款49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9970.4元(1021970.4元-49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9970.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久拖不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5299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00元,由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余广平
人民陪审员  邓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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