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1民初308—1号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青石街北路5号4栋1单元402房。
法定代表人周海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6日生,浙江余姚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相村13队。身份证号:330219196704164172。
委托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周修文
审判员熊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