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02执55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江西省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433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到银行、房管、交警、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冻结时账户余额不足千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产。2018年3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还工程款205.3708万元,案件受理费24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