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2执异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苏敏。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在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18508元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执行回转该工程款418508元。事实和理由是,该工程款虽为被执行人***所有,但是该工程项目尚欠农民工工资47万余元应予优先支付,不然引发群体性事件。
***未作陈述。
***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8日,本院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92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20800元(利息截止2018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定于2018年5月18日之前偿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定于2018年9月24日之前付清,借款利息220800元定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三、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5640元,诉讼保全费4260元,共计9900元,由被告***负担。后因***未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作出(2019)赣0922执17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以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4185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2月25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给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3月4日,本院从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扣划了418508元至本院账户上。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22执17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龙光明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蔡军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