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6财保51号
申请人: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38226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天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街道丹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FFWR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845284.3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县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天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45284.3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