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02民初2684号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6030006538598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3822614Q。
法定代表人:易文义,董事长。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方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0元,由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