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401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山上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