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6049号
申请人:广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7号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RR79E。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山上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1145C。
法定代表人:龚顺云。
被告:廖斌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广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廖斌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696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696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54.84元,由申请人广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