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911号
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经济开发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品县南新乡山上村委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顺云,总经理。
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滕州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