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2)赣1024执保144号
关于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赣1024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2022年6月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007********)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3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8止。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