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2162号
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山上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1145C。
法定代表人:龚顺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鲁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城区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88398。
法定代表人:张作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袁丽丽,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告:王红侠,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丽丽、王红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金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鹏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