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594号
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2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9699605XP。
法定代表人:李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翰林(实习),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12440795L。
法定代表人:吴潇,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勤荣、陈肖依,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被告作出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2元,由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