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593号
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2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9699605XP。
法定代表人:李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476T48。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4元,由原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 议
书 记 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