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3105号
原告:江西***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0674835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2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9699605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江西***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