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异5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琳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申北一路96号1幢二层2094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虎,男,系上海琳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38号8幢1楼8108室。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漕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0533室。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复兴东路8号1幢544室。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吴泾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2层0495室。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东岳路107号。
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达大厦2幢41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琳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漕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吴泾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2021)沪0118执12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上海XX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处分自身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园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21)沪0118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21)沪0118执12262号立案执行,因园林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后,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申请追加园林公司名下6家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对园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无需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琳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漕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吴泾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2021)沪0118执1226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 燕
审 判 员  诸文芳
审 判 员  邓秀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雯雯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