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申18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天送,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审被告:黄小秀,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黄小秀、余某(已于2022年1月18日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另查明,原审被告余某于2022年1月18日因病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魏海虹
审 判 员 许 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广振
书 记 员 吴广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