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华富,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余华富、***、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沪0117民初129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余华富、***、丰溪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提请前述义务人余华富、***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200,000元,上述借款利息2,156,000元[以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暂算至2022年2月14日],律师费150,000元;丰溪公司对上述余华富、***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9,930元。但至期,三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同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管理系统,向银行、保险理财等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包括而不限于房产、土地等)确权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保障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财税职能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前述财产线索。
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的结果,目前三被执行人并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且三被执行人涉案、涉债务较多,金额巨大,相关案件矛盾均未能妥善了解。
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或者短信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运营状况等有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确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结合以上情况,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提请,本院也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实施征信惩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查本案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涉案、涉债众多,均未能了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确定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