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1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潘海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原告上海**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