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78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佩,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梅,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3935399Y。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溪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佩,被告丰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雄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丰溪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546元,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其他四个工友由被告**安排于2021年6月到位于北碚区×××××·××××项目×期×标段从事强弱电安装工作。该项目的发包人为重庆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被告丰溪公司。被告丰溪公司将水电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该工程于2021年9月5日停工。被告**于2021年9月7日办理结算清单并承诺3月内付清工资,但截至2021年12月7日仍有工资12546元未发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丰溪公司辩称,我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了鼎益升公司,我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7日,被告**出具《结算清单》,载明:一次预埋19247㎡,二次配管及户内强弱电箱安装19435㎡,按合同单价:1、一次预埋6.5元/㎡,2、二次配管及强弱电箱安装2.5/㎡,共计173693元,增补6825元,总计180518元。已支付128000元,结余52518元。2021年12月27日,被告**出具《×××××期×标段水电安装工人欠付工资明细》,载明**的欠付工资为12546元。
2021年9月26日,丰溪公司天地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0元。
2021年12月28日,原告以**、丰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12546元。2022年1月4日,该委作出碚劳人仲不字〔2022〕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故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怠于行使质证及答辩权利。故对原告陈述的内容及举示的《结算清单》、《×××××期×标段水电安装工人欠付工资明细》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招用原告在涉案工程完成劳务,并向其出具结算清单及欠付工资明细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资12546元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丰溪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25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甘文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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