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6民初423号
原告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不缴纳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 汤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