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杜莱特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字第3496-2号
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苏0303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19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杜莱特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19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杜莱特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19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 人民陪审员  路 伟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