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310号
原告: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
法定代表人:曾祥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2元,减半收取6991元,由原告赣州路康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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