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1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国税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石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4号中廷森林公馆28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22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