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1执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国税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石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4号中廷森林公馆28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72.66元,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228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