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与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6730号之一
申请人:XX,男,1984年8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4号中廷·森林公馆1号楼2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3056K。
法定代表人:胡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赣0702民初673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1:288**260,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账号2:282**396,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1:288**260,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账号2:282**396,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盛尹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