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国税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石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4号中廷森林公馆28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