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673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4号中廷·森林公馆1号楼2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305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8生,住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