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用、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079号
申请执行人:**用,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赵福鹏、牟泰勇(特别授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用申请执行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车辆,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3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
执行。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葛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