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
法定代表人:周春水。
被告:**,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己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