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657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6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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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