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657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6577号 。 。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