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材料款3254862元及利息165138元。(此后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本金3254862元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收入69万元,并累计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1561.74元,因本院有多起涉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累计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36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靖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