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30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东莲路以南抚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298708F。
法定代表人:李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婺源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婺源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0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坤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