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昌武璇科工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0048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武璇科工作贸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282090-3。
法定代理人:李志坚,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15826248-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武璇科工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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