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湖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月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彭鹤龄
审判员  万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