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6民初1049-1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9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